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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种子检验机构名称和检验员证编号说明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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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种子管理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种子检验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针对我区各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名称不统一,为了规范检验机构名称,建立和完善我区种子质量检验监督体系,现将各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称统一如下: 自治区农牧业厅设立的种子检验机构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盟(市)农牧业局设立的种子检验机构名称统一为xx盟(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分中心;旗(县)农牧业局设立的种子检验机构名称统一为xx旗(县)种子管理站检验室。 按照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关于种子检验员证编号说明的函》要求,现将我区种子检验员证的编号说明如下: 种子检验员证编号由6位数字和字母组成,第一位和第二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代码(15),第三位是盟市地区代码,第四位是旗县地区代码,第五位和第六位是排列顺序号。 特此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二00六年七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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