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变更受聘单位时,须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变更。
一、提交申请材料:
(一)由内蒙古自治区管理机构发证的:
1、本人提出变更书面申请。详见变更申请表。
2、原受聘单位同意变更的证明,无论同意均应出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原受聘单位所属辖区的盟市种子站应认真核实上述两材料,签署是否属实意见,加盖公章。
4、拟聘单位证明。在申请材料上签署同意聘任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无公章时由拟注册公司的法人代表签名,并附其身份证复印件。
5、《种子检验员》或《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证书原件。
6、 检验员申请变更受聘检验机构时须提交工作调动证明材料。
(二)由外省市考核机构颁发证书的:
1、本人提出变更书面申请。详见变更申请表。
2、 受 聘单位证明。在申请材料上签署同意聘任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无公章时由拟注册公司的法人代表签名,并附其身份证复印件。
3、原《种子检验员》或《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证书复印件。
4、提交原考核单位出具的(省种子管理站)同意变更函、原种子检验(人)员申请表复印件和成绩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各盟市种子管理站初审后的有关申请材料和本人的检验(人)员证交到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2、提交材料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初审后。
3、审批表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批准后,编制种子检验(人)员证,并在内蒙古种业信息网公布。
三、注意事项
1、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由申请者本人办理。
2、提交的书面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复印。
3、检验员可以申请变更为检验人员,检验人员不得申请变更为检验员。
4、检验(人)员两次变更提出间隔不得少于24个月,且不得申请变更回曾被解聘单位。
5、变更每年视情况(一般在10月左右时间)集中办理一次。
咨询电话:0471—6595317
联系人:邓 澍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